[法律] 特技表演的著作權

1. 重點不在原告作品是否為「戲劇、舞蹈著作」還是「表演」,而是被告演出的作品,有沒無加入自己的「思想」或「情感」在內。

如果有加入自己的創作思想,可以主張「衍生著作」,以受保護;如果沒有加入任何新意,在未取得原告授權,就是「抄襲」,侵害原告的「公開演出權」。

2. 被告如果主張其著作為「衍生著作」,是否需要取得原告之授權?依台灣《著作權法》第106條之3規定,被告創作衍生著作時,應對原著作人支付「經自由嗟商所應支付合理之使用報酬」。所以,本案最後可能有幾種結果:

 

抄襲

衍生著作

和解


被告支付授權金。

被告支付合理之使用報酬。

被告敗訴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依第88條計算。
刑事責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


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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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技表演侵權 亞勝特技團被起訴
2008/11/18 聯合報

特技表演也享有著作財產權!亞勝特技團在苗栗縣公館鄉映像園區、三義鄉火燄山遊樂區演出高難度的吉普車特技,引發少見的侵權爭議,檢察官昨天依違反著作權法罪嫌起訴。

亞勝特技團歐勝逢(38歲、台北縣人)表示,被指控侵權的吉普車特技表演,早就有人表演過,他師承告他的張承誌沒有錯,但他不肯買張的道具,張趁他不知情,申請著作財產權,他很冤枉。

亞勝特技團在映像園區、火燄山遊樂區表演吉普車「蹺蹺樂」、「飛簷走壁」等特技表演,高難度驚險演出,並讓遊客參與,成為遊樂區的賣點。

檢察官調查,張承誌創作的「吉普車特技高空表演」,非單純的特技,內容經過編排、設計,除了主持人串場,另穿插有情節的橋段,具原創性,屬著作權法的劇劇、舞蹈著作保護範圍。

歐勝逢、黃洪青桂(女、45歲、彰化縣人)未經張承誌同意或授權,合組亞勝特技團,由黃洪青桂製作相關道具,並經由她接洽,歐勝逢負責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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