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台灣《著作權法》問題

1. 臺灣最新的著作權法是哪年修訂的?

《著作權法》最新修訂時間是民國96年7月11日(2007年)。

2. 最新的《著作權法施行細則》是哪年修訂的?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已於民國87年(1998)1月21日廢止。

台灣《著作權法施行細則》於民國87年(1998)1月21日廢止。為因應加入WTO,相關智慧財產權規定需符合WTO的TRIPS要求,故除就《著作權法》進行大幅修改外,並對一些窒礙難行的法規於以修訂或廢止,《著作權法施行細則》即在廢止之列。

3.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具體指什麼類型?發生這種案件的幾率有多大?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1款:「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意思是說,這一類侵害屬於「擬制型」侵害,為了補充一般侵害規定之不足而規定的。一般著作人格權規定在第15條(公開發表權)、第16條(著作人姓名表示權)與第17條(禁止醜化著作人格權),但侵害型態千百種,無法以這三條將各種侵害著作人格權行為完全涵攝在內,所以《著作權法》除了規定一般著作人格權侵害類型外,並以這款規定將其他侵害著作人格權行為涵攝在內,被侵權人因此有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依據。

舉例來說:將購買來的裸體藝術畫作為脫衣舞劇場看板使用;將某作家得獎詩句做為廣告宣傳文宣使用;將具有藝術價值的美術作品當作一般包裝紙使用….等。

至於發生機率有多大?詳細數字不清楚,只能說一不小心就會發生。因為只要著作權人的主觀上認知即可,只要他覺得他的作品使用上有不當,就可以提出請求。舉例來說,馬奎斯(Gabriel García Márquez)拒絕其作品《百年孤寂》出版中文譯本,這時如果有某家出版社,在其拒絕授權情形下,自行出版該書中文譯本,這個行為除了侵害他的翻譯權外(著作財產權),他還可以依這條規定提起侵害著作人格權請求。因為出版社違背了他的意願,將他名字使用於他拒絕授權的中文譯本上,出版社侵害他的不是第16條的姓名權,而是構成第87條第1項第1款「擬制」的侵害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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