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有关同姓不婚的定罪量刑案例一则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在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时,有这么一则案例:

乾隆时,唐化经娶同姓不宗之唐氏为妻,后因故砍毙其妻。湘抚以同姓为婚律应离异,不承认其夫妻名分,依凡斗问拟。

 

古时法律规定,同姓男女不得为婚;违者,唐、宋时的处分是徒刑二年,明、清则各杖六十,离异。如果同姓又同宗,表示之间确有血缘关系,则加重处分。

同姓不婚的规定,预防功能大于伦常,主要为了繁衍出不健康的后代,避免危害到宗族的生存。但为虑及同姓无血缘关系的问题,因此又按同不同宗而有处罚轻重区别。

这则案例中,巡抚即以此理由认定该案中的婚姻关系不成立,判决唐化经按普通人间的斗殴致死问罪。但是当这个案子送到刑部后,却被刑部驳回,认为仍应按"夫欧妻致死"问罪。刑部所持理由兼顾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精神,已具近代法院判决书雏形,值得一观:

同姓为婚律载妇女离异者,原属礼不娶同姓之正义。但愚民不谙例禁,穷乡僻壤娶同姓不宗妇女者往往有之。故不得因无知易犯,渠废违律之成规。尤不得因违律婚娶之轻罪而转置夫妇名分于不论。其嫁娶违律罪不致死之案,自仍应按律断令离异,至遇有亲属被伤罪于凌迟斩绞重辟者,即应按照亲属已定名分本律科断。

 

刑部论点认为,"同姓不婚"为原则性规定,但并非绝对,只有在发生诉讼时,才能作为定罪量刑之依据,但即使如此,仍须视案情情节轻重而定,不能因该原则性规定而伤害到有关夫妻名分关系的法律基本精神。简单而言,对于平民百姓间的同姓婚姻,法院不予闻问,唯一旦进入官府诉讼程序时,一般轻罪系依律各杖六十并判离异处理,如果为重罪时,判刑标准仍应按亲属名分论断。

刑部接着以"反证法"论断本案如依巡抚所盼之普通过失致死问罪的不当:

若因系同姓为婚,不问所犯罪情轻重,概以凡人定拟。设遇此等违律婚取之案已成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翁姑子孙名分久定,若其妇谋故杀夫并夫之祖父母父母,概拘律应离异之文而只科以致必毙凡人之罪,似非所以重名分而整纲纪。

 

刑部论证过程非常精彩,从正面、反面的论证与所持理由,都很令人信服,可惜的是其论证前提仍是为维系"夫妻名分",以伦常作为定罪量刑标准,未能区分"定罪"与"量刑"二者的不同。

另外,湘抚判决理由也很有当代辩护律师精神,能在法律中为被告争取轻罪的判决。虽然其出发点系拘泥於法律规定,但能在刑事犯罪中以轻罪论处,已是难能可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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