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初步看了一下新劳动合同法,简单讲一下自己心得……

1. 法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 劳动合同种类分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第12条)。其中,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保障最大,已经类似「终身雇用制」,但要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几种情形:

(1)雇用时,需劳资双方一致同意。

(2)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只要劳动者提出续约要求(不管资方同意与否),或资方要求续约者,就必须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只要劳动者提出续约要求(不管资方同意与否),或资方要求续约者,就必须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连续订立过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第39条情事,只要劳动者提出续约要求(不管资方同意与否),或资方要求续约者,就必须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资方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定条件,还是可以经过双方协商或单方解除的。这些法定条件都要在劳动合同内容中,明确制订出来。这里规定,扩大原来《劳动法》的规定范围,依照特别法优先适用普通法规定,《劳动合同法》是优先于《劳动法》适用的。

4.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所谓不能一年一签规定。在试用期规定中(第19条),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最低以三个月为限。因此这里就有前述之「连续订立过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第39条情事,只要劳动者提出续约要求(不管资方同意与否),或资方要求续约者,就必须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资方(或用人单位)必须注意「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当期限是多久了。

5. 在试用期规定中(第19条),资方不能与劳动者单独签订所谓「试用期协议」。这是以前很多企业采用以规避《劳动法》的措施,现在正式规定是违法了。而且,试用期只能一次,且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职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80%,以及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

6. 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有两种:一种由劳动者自己提出,一种由用人单位提出。

(1)劳动者自己提出,规定在第37条与第38条中,其中必须注意是第38条的(3)、(4)、(6)的规定,这是许多企业没注意到的地方。因为所用文字都是像「依法」、「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这种模糊用语,不注意就很容易掉进坑里。要注意的,除了像《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这类的基本法规外,还包括各地自己出台的劳动法规,像北京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上海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各种规定。

(2)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在第39条中,要注意的是第(2)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3)的「重大损害」。「重大损害」是透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下来的,但这个「规章制度」内容和制订程序必须合于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公示。所谓公示,就是要经过与工会的协商,并获得工会的支持。

(3)40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其中,(1)是在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给与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待遇等,直到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外安排的工作时,才适用的。

7. 第42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40条与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8. 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情形,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支付计算标准。企业关心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比照原来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

9. 集体合同的效力,比劳动者的个别劳动合同要高。集体合同就是像工会与资方谈判的协议这类内容。所以新劳动合同法实行后,很多劳工保护功能是透过工会进行的,至于无设立工会的企业来说,可能要多加注意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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